近日,清丰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田某某退赔王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田某某虚构其经营头盔生意,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卖头盔的信息,王某某看到该信息后,误以为田某某是卖家,与田某某商定价格和发货时间,并支付订金30000元,后田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使用。
检察官释法
诈骗犯罪不但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而且破坏了社会诚信机制。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贪图便宜而放松警惕,进行买卖交易时擦亮眼睛,切勿盲目相信别人,交易汇款时提高警惕,切勿被“套路”,以免劳神伤财。